“老板,有没有散烟?”一所中学大门旁边20多米的小卖店老板从柜台下拿出一个纸盒,里面放着数个品牌的散烟。今年春天发生的这一幕一直深深地留在做控烟调查的志愿者脑海中。今天,《昆明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内部及其通行门口100米以内范围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但在控烟人士看来,无论是实践情况还是执行力度,这样的规定都滞后于目前的控烟形势,没有约束力,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禁止零售终端向青少年售烟。
 
     控烟调查

     学校每平方公里有60个售烟点
 
     吸烟会对青少年肺部功能损害,影响发育,而长期的危害包括全身各脏器的癌症或慢性病变。有证据表明,青少年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上瘾的可能性就越大,戒烟的可能性就越小。
 
     根据《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国目前有1.3亿13~18岁的青少年,其中约有1500万吸烟者和4000万尝试吸烟者。云南省的情况也同样严重,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2009年对昆明13所高等职业中学的3000多名学生(16~18岁)所做调查表明,男生吸烟率为52.5%,女生吸烟率为9.2%。
 
     今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云南省首次针对青少年在学校及生活区范围内暴露于烟草零售店的大规模科学调查结果披露,昆明青少年能够轻易获得烟草,主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最常光顾的便利店和杂货店已成为烟草销售的重要终端,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0个。这一数字由于未把那些“非正规”烟店计算入内,因此,该密度仍然是被低估的。
 
     这项调查发现学校周边烟店分布密集、烟店类型多样且以杂货店和便利店为主,烟店无一例外张贴烟草广告却近半数未出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60%的烟店将卷烟和其他商品混杂放在同一货柜中,其中48%的把卷烟和零食放在一起;28%的把卷烟与生活日用品放在一起;甚至有4%的店把卷烟和文具放在一起卖。
 
     调查的志愿者们在放学时段观察了学生路过和进入烟店的情况,发现有烟店向学生售卖盒装烟甚至散烟。在10家学校附近的杂货店和便利店旁观察的半小时内,志愿者就发现有15名学生买到卷烟,其中13人还买到了散烟。
 
     对于身边吸烟的同龄人,青少年们同样有话想说。一位红旗小学的学生说,除学校加强教育外,加大惩罚力度,谁卖烟给未成年人就罚款,让他不敢卖烟给未成年人。民族中学的一位学生思考的是:在学校周围卖烟,太方便学生去买,是一种引诱吧?一位职中学生看到的更多是散烟的“普及”:“卖散烟的地方基本都在学校门口,几乎每天都有人去他们店铺购买散烟,卖散烟的事情同学们都感到很正常。”
 
     专家意见

     多项法律禁止向青少年售烟
 
     控烟专家介绍,根据“营销影响青少年吸烟的分析框架”,青少年吸烟行为受到3个维度的多方面因素影响。
 
     除好奇心、模仿成人、同伴压力等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外,烟草业针对青少年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潜移默化地模糊了他们对烟草危害的意识,满足了他们为了从众而甘愿冒险的心理特征,也使他们接受了“烟草使用属于正常行为”的社会规范,从而大大改变了青少年对烟草的态度,增加了他们使用烟草的可能性。
 
     很多国家相继颁布了严格的禁止烟草零售终端向青少年售烟的政策和法律,我国也是如此。
 
     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销售一章中没有禁止向青少年售烟的条款,但在总则中的第5条中也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寿文介绍,校园周边遍布的小卖店出售香烟的行为,首先应该了解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这些小卖店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5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些小卖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说明核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机关本身存在违反部门规章的嫌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中小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因此,根据部门规章,校园周边是不应当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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