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机关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实施办法》,严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以及公共场所吸烟。
 
      在建设无烟机关方面:机关内部(包括新、旧区食堂)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新、旧区管理范围内);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客室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以上场所张贴醒目禁烟标识,一律不得摆放烟灰缸等用具。
 
      在公务活动严禁吸烟方面:承办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宴会等)过程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在公务活动中,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方面: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干部职工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机关干部职工不得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在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厅内干部职工戒烟;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吸烟的干部职工,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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