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0月24日开幕,本次会议议程有17项之多。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望三审后,获表决通过。

 
     《控烟条例》三审稿相较于二审稿修改不大,此前饱受争议的“执法主体”和“罚款金额”问题,延续了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保留了公安、城管、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体制。
 
     据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罚款金额”问题在二审中争议度不减。有委员提出,对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过低,无法起到劝阻的作用;有的委员则认为,罚款不应太高。为了更准确把握罚款数额,市人大法委会同多个部门研究后认为,一般情况下违法吸烟罚款50元,主要是考虑到其数额与违法行为性质的匹配,与《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协调性,可以当场收缴等因素,且法规的威严也不一定在于过高、过重的处罚,更在于违法行为被追究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三审稿对罚款数额不做调整: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三审稿删除二审稿中“7岁以下儿童等三类人员乘坐电梯需陪同”的规定。市人大法委认为,乘坐电梯时需要陪同的人员和特殊情况较多,相关上位法的依据零散不全,明确界定哪类人员需要陪同的难度太大,且无法罗列完全。此外,该条款涉及监护职责的问题,国家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在此仅从责任划分的角度作出规定亦不太适宜。
 
     此外,三审稿还强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消除隐患的义务,对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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