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2013年9月1日起将实施《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购物、餐饮、住宿等室内公共场所将取消吸烟区,一旦出现违规吸烟情况,经营者将受罚。

     《条例》重点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要对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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