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5月14日上午在市民中心A区四楼常委会会议室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为做好审查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就修订草案的处罚金额进行听证,具体如下:
  
     听证事项一:  
     第三十二条【个人公民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限制吸烟场所的禁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听证事项二:
     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三: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的吸烟室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四:
     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者责任】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五: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听证事项六:
     第三十八条【违反广告规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首席主持人是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汪开国,主持人是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敏、戴广宇。
  
     (三)听证人。本次会议的听证人是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崔卓兰;深圳市社科院政法所所长李朝晖;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深圳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负责人、副教授徐伟。
  
     (四)陈述人。本次会议的陈述人是市卫人委推荐代表张欣,市控制吸烟协会推荐代表庄润森,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推荐代表陈忱,市民代表窦艳蕾、颜雪明、杨志明、Gregory Sharpan、李铁牛、金焰、吴梦舟、邱文斌。
  
     (五)列席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威,各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和旁听市民。
  
     二、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个人公民违法吸烟的罚款金额问题。11位陈述人中有10人对第一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5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与违法吸烟造成的危害相比,罚款金额是适当的,在禁烟场所禁止吸烟,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吸烟者的自由,实际上吸烟者在室内吸烟所产生的二手烟草烟雾,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人呼吸清新空气自由,这种行为既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五是与香港、澳门、新加坡、俄罗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设定的罚款金额相比,修订草案设定的罚款金额并不高。5人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原条例规定20元罚款金额都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500元的罚款金额只会让更多的人产生抵触心理,这只是一个理想化的规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比,违法吸烟并不是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大部分是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吸烟却要处罚500元,这明显过重。三是深圳作为移民城市,来深建设者占了很大的比例,且他们有吸烟习惯人数比例较高,500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很大的金额。
  
     (二)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罚款金额问题。11位陈述人中有4人对第二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环境的安全负有与产品责任一样的社会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公共场所,烟草烟雾作为高致癌物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经营者应当承担建立健康的空间的责任。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2人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维护社会秩序主要是政府的事,控烟是一个社会秩序管理的问题。当然,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经营并处以重罚的做法不正当。原条例施行以来,14年中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这就说明行政执法机关是缺位的,这个性质比经营者违反监督职责相比,更加严重。而经营者却因此要处以3万元的罚款,明显偏重,尤其对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三)未按规定条件设置吸烟室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罚款金额问题。11位陈述人中有4人对第三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环境的安全负有与产品责任一样的社会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公共场所,烟草烟雾作为高致癌物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经营者应当承担建立健康的空间的责任。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2人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维护社会秩序主要是政府的事,控烟是一个社会秩序管理的问题。当然,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经营并课以重罚的做法不正当。原条例施行以来,14年中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这就说明行政执法机关是缺位的,这个性质比经营者违反监督职责相比,更加严重。而经营者却因此要处以2万元的罚款,明显偏重,尤其对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四)经营者或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烟职责的罚款金额问题。11位陈述人中有4人对第四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环境的安全负有与产品责任一样的社会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公共场所,烟草烟雾作为高致癌物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经营者应当承担建立健康的空间的责任。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2人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维护社会秩序主要是政府的事,控烟是一个社会秩序管理的问题。当然,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经营并课以重罚的做法不正当。原条例施行以来,14年中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这就说明行政执法机关是缺位的,这个性质比经营者违反监督职责相比,更加严重。而经营者却因此要处以3万元的罚款,明显偏重,尤其对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五)销售者违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罚款金额。11位陈述人中有3人对第五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烟草销售都作了严格的限制。烟草是除药品以外极少数具有合法销售的具有成瘾性的、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物品,因此,世界各国规定少年儿童教育场所、儿童福利机构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的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销售的标志。罚款金额的主要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另外还参照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1人认为罚款金额偏低,不合理,理由如下:与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依履行相应职责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向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销售者处以2万元的罚款偏低。
  
     (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广告、违法派赠的罚款金额。11位陈述人中有2人对第六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均认为罚款金额合理,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烟草广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罚款金额的主要依据是广告法,另外还参照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罚款金额符合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三是罚款金额符合本市的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罚款金额能起到震摄作用,可有效控制和减少烟草危害。
  
     三、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个人公民违法吸烟的罚款金额问题。听证人认为,第一,罚款金额500元是一个刚性金额,没有任何余地,即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情节轻重,这样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情节轻的吸毒行为的罚款是500元以下,与此相比,违法吸烟的500元罚款金额偏高;第三,从修订草案的规定来看,只是在拒不改正即抗拒执法的情况下才罚500元,而抗拒执法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其若作为最高罚款额度的话是合理的;第四,深圳今年的最低工资水平调整到1600元,且深圳又是移民城市,来深建设者的比例很高,其中的烟民比例也很高,500元的罚款金额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是很高的;第五,天津、哈尔滨、上海等城市的控烟条例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参考文件,它们的罚款金额均是200元以下,且它们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没有比深圳低多少,从这个角度分析,500元的罚款金额是偏高的;第六,500元罚款若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不但起不到震慑作用,更会削弱法律应有的尊严。因此,听证人建议,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者的年龄、违法情节的轻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罚款金额问题。听证人认为,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确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法制的角度,罚款金额的设定是合理的。
  
     (三)未按规定条件设置吸烟室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罚款金额问题。听证人认为,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确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法制的角度,罚款金额的设定是合理的。
  
     (四)经营者或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烟职责的罚款金额问题。听证人认为,经营者或管理者的确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法制的角度,罚款金额的设定是合理的。
  
     (五)销售者违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罚款金额。听证人认为,把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行为,且烟草制品销售者是可以从烟草的销售过程中获益的人群。因此,听证人建议,销售者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甚至高于3万元。
  
     (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广告、违法派赠的罚款金额。听证人认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确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且有上位法的依据及符合国际惯例,罚款金额的设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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