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黄梅黄昱茜通讯员石松)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原则审议通过了《清远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人员较密集或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
 
     《规定》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告示。
 
     会议要求在举办听证会后,进一步完善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罚。
 
     会议还原则审议通过了清远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目前,我市结核病有上升趋势。2001至2010十年间,全市共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22960例。2011年,我市管理治疗结核患者3014例,去年有3331例,比上年新增317例。发病人数中70%以上为农民,且以男性青壮年为主,防治结核病形势严峻。
 
     会议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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