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

加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方面,规定集贸市场应当实施标准化建设,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为加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推进集贸市场、商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等内设公共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

加强生产和生活卫生治理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同时,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强吸烟危害控制,《条例》明确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病媒生物设施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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