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烟草制品专卖店张贴、陈列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今日,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聚焦一:
     禁止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根据二审稿,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二:
     药品、保健食品不得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它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三: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四: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纵深
     为何没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未对烟草广告作出“全面禁止”的规定。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益无害,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卫计委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烟草是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且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对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影响财政收入、烟草行业生计的问题,可通过提高烟草税费、对烟草生计予以替代等方式解决。建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修订草案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符合实际,是合适的。不赞成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主要是因为烟草企业、烟草制品是合法企业、合法商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将损害烟草企业经营权,影响消费者辨识合法烟草制品,并可能加剧烟草制品的非法贸易。目前,烟草行业有300多万烟农,60多万烟草从业者,540多万零售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将对烟草行业生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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