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禁烟令”,按照规定,除张贴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有职工不吸烟的多人办公室也为禁烟区域;办公厅行政处对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的凭证一律不予报销;处级以上干部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记者从贵州省政府了解到,为贯彻中办、国办近日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通知明确,在公共场所设置禁烟区;在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有关区域规划设置禁烟区,张贴禁烟标志;禁烟区域为各办公楼会议室、候会室、办公楼通道、门厅、传达室、地下停车场、洗手间、阅览室等公共场所,有不吸烟职工的多人办公场所也纳入禁烟区域。
     
     通知要求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参加各类会议、参与接待等公务活动时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乘坐多人乘坐的公车不得吸烟,驾驶员在驾驶公车时不得吸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尤其要加强自律,模范遵守上述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禁烟、控烟的规定。
  
     同时,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有关处室、单位承办会议、接待、会见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得使用公款购备香烟、提供烟草制品;办公厅行政处要严格审核有关经费支出,对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的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40962号 Copyright © 1992-20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6  电话:64983905  传真:64983805 邮箱:catc@catcp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