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于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总结了多年来我省爱国卫生工作的实践经验,规范了爱国卫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重点对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等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准确界定了爱国卫生工作范围,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职责,规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强化了健康教育与促进,突出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围绕“全面实施《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携手共建健康江苏”主题,组织开展了广泛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和普及《条例》主要内容和实施的重大意义;二是逐级举办《条例》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学习掌握《条例》要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三是发放《条例》单行本,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重点宣传《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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