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得7月26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而根据此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报告,《控烟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八类场所依法禁烟
  
     《条例》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以下八大类区域属于禁止吸烟场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托幼机构、中小学、中专、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场所和书店、商场、超市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网吧和老年文娱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吸烟场所。
  
     四类场所限制吸烟
  
     《条例》规定,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限制吸烟场所为: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机场的室内区域。
  
     禁烟场所不得放置烟灰缸
  
     根据《条例》,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投诉。
  
     “小不点”购烟要出示身份证
  
     《条例》规定,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停售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可罚5000元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也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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