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向7月23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的说明》的报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该报告不仅新增“将机场室内公共场所列入限制吸烟场所”等内容,还加大了对控烟单位违规处罚力度,单位控烟不合格且拒改最高罚款一万元。

     单位控烟不合格不整改最高罚一万元

     吸烟条例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过于宽松。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予以采纳,增加了处罚规定,修改为:“烟草烟雾浓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第二十二条对吸烟者个人处罚设为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研究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认为对吸烟者的个人处罚不宜设幅度,因为不好操作,也不宜将处罚标准设置过低,因此建议保留处以两百元的处罚。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划定固定吸烟区

     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表述分散,不容易理解问题,研究后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八条,作为二、三款,即“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太严,不利于执行。研究后删除了室外区域。

     机场室内公共场所被纳入控烟范围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机场控烟做出规定。经研究并向中川机场征求意见,将机场列入限制吸烟场所,在第十条增设了一项,即:“(四)机场的室内公共场所。”因目前全国机场控烟都执行的是国家民航总局内部规定,即在机场室内限制吸烟,设置吸烟室。

     有的成员建议将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购买香烟时难以判断年龄的出示身份证的规定予以删除。研究后认为,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还是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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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地方性法制规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有五种,分别为: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文本;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该提供便利。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承担。公众认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法活动中的行为,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检举。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

     统计机构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7月23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统计机构不得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人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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