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南充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并

开始施行,这是我市第一次发布的公共场所“禁烟令”。

    根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六大类40多种公共场所,分别包括:影剧院、

录像放映厅(室)、游戏厅(室)、网吧、歌舞厅、卡拉ok厅、展览馆、书店、美术

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图书阅览室,档案馆阅览室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候诊

室、诊疗区、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室等教

育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邮政、电信、金融、证券机关的营

业场所和各大中型商场;机场、铁路、港口、码头、车站的等候室和售票厅,以及公

共运输工具内。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

区域,也属于规定禁止吸烟的范围。

    凡在南充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次发布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要

求住建、环保、金融、邮政、电信、卫生、交通、文体、教育、铁路、民航等窗口行

业的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此规定。市、县两级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本辖

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卫生、住建、交通、文化、教育、铁路、民航等各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工作。禁烟

场所应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规定还明确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设立监督检查员,公民在

禁烟场所有权要求停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规

定的职责,有权举报违规的行为。

    违反“禁烟令”者,进行教育、劝阻,并可处20元的罚款。机场、铁路、港口、

码头、车站的等候室和售票厅,以及公共运输工具内,若出现违规吸烟的情况,将责

令经营或管理单位改正,或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荣誉称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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