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上海10月12日上海讯(记者沈则瑾) 中国疾控中心、中国控烟协会10月12日在上海联合召开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研讨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全国已有18个城市颁发了地方性控烟法规,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二审稿为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留下口子令人忧心。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杨杰在会上介绍了对全国控烟立法城市的评估情况,他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指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并可导致多种疾病。预防烟草烟雾危害,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公共场所实现全面的无烟立法。”2013-2016年,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对全国已立法城市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城市控烟法律规定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会使执法工作更简单、更公平,投入成本更少,执法更容易,减少了执法难度。而允许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且不能有效避免烟草烟雾。

  评估显示,随着法律的实施,公众对于全面无烟环境立法的支持率有了明显提高,无烟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在已经立法的城市中,已有7个城市的法规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截止目前,已有包括北京、深圳、哈尔滨、西宁等11个城市的机场取消了吸烟室,实现了全面无烟机场的目标。杨杰说,“这些立法城市中,既有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深圳,也有经济欠发达城市如兰州等。这表明在我国通过立法实现全面无烟城市已不是梦想。”

  会上,北京、深圳、广州等地分别介绍了各自城市实施法规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北京市控烟条例执行较好,据北京市爱卫办副主任梅红光介绍,关键是领导重视健全执行机制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而法规规定室内全面禁烟,是保障法律有效执行的前提。据悉,北京建立了多部门协助的有效协调机制,发动社会共管共治、民间参与、常抓不懈,共同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北京经验表明,条例规定简单明确、可执行性强、易于操作、室内场所全面无烟是有效实施的核心。

  广州市控烟办副主任林少鹏说,广州对违法个人实施罚款简化后,使执法监督员容易操作,提高了执法效率。但是由于部分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等的规定,加大了执法难度,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即将进入上海市人大三审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忧虑。二审稿中关于室内禁烟范围的规定是“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认为,二审稿这样的规定一是不能有效避免室内的烟草烟雾,二是不符合我国政府对《公约》的承诺。上海开这么大的口子,不符合上海人注重健康的理念,也有损于上海的国际形象。希望上海即将通过的控烟条例把这个口子封住,不留遗憾,也不要给全国和其他省市控烟立法造成困难,更不要给已经控烟立法的城市执法造成困难。”

  中国著名控烟专家、中国控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许桂华指出,《公约》明确指出只有室内全面禁烟才能避免烟草烟雾危害,设置任何通风设备都无法避免烟草烟雾危害。据复旦大学对2004名公众的调查显示,有80.8%的公众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完全禁烟”,这是上海公民对健康关切和对全面禁烟的诉求。二审稿所指特殊场所概念不清,采取备案的方式,不可行且极易导致扩大范围。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疗中心主任、著名胸外科肺癌专家支修益强调,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指出80%的肺癌与烟草烟雾有关,全面避免烟草烟雾污染是肺癌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他希望即将出台的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能够借鉴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城市控烟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切切不能留死角。他说,上海是世界闻名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人有较强的健康理念,上海应该通过一个全面无烟的法规,为全国控烟立法树立榜样。他同时呼吁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应尽快出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专家赵建文研究员指出:我国2003年11月10日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我国成为公约缔约方。他强调: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低于宪法和高于法律的效力地位。国家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都应当落实《公约》的规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地方立法已经这样做了,其他的地方立法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40962号 Copyright © 1992-20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6  电话:64983905  传真:64983805 邮箱:catc@catcp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