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27日电(记者潘莹)记者从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了解到,自5月31日起,克拉玛依市将在主要公共场所实行“禁烟令”。

    根据近日出台的《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实行“禁烟令”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托幼机构及各类幼儿活动场所;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客运汽车、出租车以及商场、酒吧、车站等公共场所的非吸烟区。

    同时,除了禁止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外,克拉玛依市禁止发布任何烟草广告。

    据了解,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将确定专门的禁烟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据悉,2005年5月1日起在新疆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首次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内容以法规的形式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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