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榆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榆林市“禁烟令”是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禁烟令”明确规定11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其中包括幼儿园、医院诊治疗区、学校教室、各类会议室、影剧院、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或吸烟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举报违反“禁烟令”的行为。该规定还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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