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健康报报道 自1月1日起,《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正式施行。该条例开辽宁省依法控烟先河,明确提出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100%禁烟。 
 
     《规定》要求,室内场所应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无吸烟区域、吸烟室及吸烟工具;有符合创建全面无烟环境原则的控烟制度和有效的实施措施;场所入口处有明确的禁烟提示标识,场所内所有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有配合无烟环境创建的宣传;设有控烟监督员,对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所属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销售,无烟草广告,无烟草赞助与促销活动。 
 
     《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原则,要求场所管理者履行宣传教育、管控劝阻、举报的职责,否则与吸烟当事人连带处罚。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据悉,鞍山市爱卫办将采取定期检查和暗访的方式加强督查,并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场所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40962号 Copyright © 1992-20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6  电话:64983905  传真:64983805 邮箱:catc@catcp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