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控制吸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10月22日,本市入选成为承担“城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七个城市之一。按照项目承诺书的要求,要在两年内修改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没有沿用1996年制定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禁止吸烟”的说法,而改为“控制吸烟”。因为控制吸烟的工作任重道远,需要逐步推进。禁止的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应该针对不同区域实行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分别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类禁烟场所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以上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敬烟

    “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这些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单位违反规定 法人也得受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也就是“世界无烟日”当天起施行。《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专家说法:

    本市整体吸烟率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天津市卫生局局长王贺胜向记者介绍,据调查,2010年本市约有230万成年人吸烟,整体吸烟率为2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本市成年居民的二手烟暴露率(不吸烟者每周平均有1天以上吸入烟草烟雾15分钟以上的比率)为64.8%,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约有6.4万人死亡,而致死原因(心脏病、脑卒中、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80%以上与吸烟或二手烟暴露有关。早在1996年,我市就已经颁布施行了《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该条例在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实施情况还不尽如人意。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控制吸烟的规定。

    “烟民”说法:

    管得严就禁

    逮着空还抽

    昨天,记者对本市不少“烟民”进行了采访,对于本市将实施“控烟条例”,“烟民”们都还有“观望”的态度。也就是如果管得很严就控制一下,如果管得不严,那么自己可能就松懈一些。不少“烟民”提出,现在工作单位控制吸烟都比较有“力度”,会以扣发奖金或是直接罚款的方式来控制,所以,让不少人改掉了在办公室抽烟的习惯。所以,“烟民”们认为:“条例”的执行力还是条例是不是能完全管住自己。

    在“条例”中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可是,很多“非烟民”认为:这种规定执行起来也是有困难的。因为,对于别人抽烟的行为,最多是“躲开他”,不至于要上前去阻止,那样“多管闲事”之举会不会招惹白眼,甚至谩骂呢。看来,新政实施,关键还在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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