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的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然而虽然现行《广告法》中明文禁止在五类媒体、四类场所刊登烟草广告,但违法烟草广告依然存在。与此同时,正如41名学者指出的那样,烟草企业还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营销,如借助推介会、烟草博物馆、冠名希望小学、赞助文体活动等。随着新兴传媒的发展,网站和社交媒介等也被烟草企业视为产品宣传宝地。与其他方式不同,利用新兴媒体营销烟草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使之成为法律盲区。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易变的,但是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其不仅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故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正是由于法律的这种局限性,使得立法活动会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但是当社会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后,立法者应当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况,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其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许多投机者利用法律空白大行违法乱纪之事,以满足一己之私。现阶段,很多烟草企业正是这种投机者。在这样的形势下,立法者只有审时度势,在发现社会问题的同时,积极地去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才会让不法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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