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要求,为落实我市禁止吸烟场所统一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工作,市爱卫办制订了 《青岛市禁止吸烟标识使用规范》,并公布了禁烟标识。按照要求,我市各控烟单位要将禁烟标识张贴在禁烟场所的醒目处,并根据区域面积大小适当增减张贴或设置禁烟标识的数量,于9月1日前完成张贴,做到无盲区。
 
     我市公布的禁烟标识采用白底蓝色边框,框内禁止吸烟标识采用国际通用的红色与黑色展示,直径最小为150毫米。标识文字包含使用内容辨识字体的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吸烟。投诉举报电话***,监管部门***”。标识中举报投诉电话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分别设立印制。我市全面禁烟的所有场所需要在每个入口张贴规定的禁止吸烟标识,大小至少为720毫米×520毫米。场所内其他显要的位置也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大小至少为210毫米×148毫米。
 
     我市禁烟标识的张贴范围包括: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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