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烟叶税法草案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提出问题,草案中没有把税基的问题明确提出来,而是用价款总额来替代,她认为“这不合适”。

  制定烟叶税法是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8月28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烟叶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烟叶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烟叶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从实行执行情况看,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

  由于是“平移”,草案对于税率、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等均采用暂行条例的设计,烟叶税的税率仍为现行的20%;征收对象为烟叶,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对此,分组审议时,吴晓灵提出,“我认为税收法定最重要的是定税种、税基、税率。这次烟叶税立法当中没有把税基的问题明确提出来,而是用价款总额来替代。现在的税基是两块组成,一块是烟叶收购价,一块是烟草公司对烟民的补贴。征税的税基是什么?税基是纳税人切实得到的利益收入。价款是给了老百姓。按照草案的说法,补贴是为了保证烟叶种植质量和稳定烟叶生产,引导、促进烟叶农产区整体的发展,可这些都没有量化到一个具体的卖烟叶的烟农身上,这个利益并不是烟农本人得到,而是这个地区得到的。所以把它作为税基,我认为这不合适,也不成立”。

  吴晓灵表示,烟草公司是垄断经营,“这些(烟草公司对烟民的)补贴已经计入了烟草公司的成本,计了成本就意味着不纳税,计了成本的东西又是促进当地烟叶质量的提高和种烟地区整体农业发展有利的事情,反过来还要对人家征税,说不过去。从我们的税收原理和实际利益所得的情况,不应该把补贴作为税基。税收法定,税基一定要法定”。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也提出,“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要规定清楚,什么是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上升到法律,课税要素也要法定,才是真正的税收法定。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的主体、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率等以及相关的征税程序都由立法机关规定下来,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改动,这是税收法定原则里规定的课税要素内容”。

  “实际支付的总额是什么?没有规定清楚”,任茂东说,“现实中烟叶生产补贴缺乏制度规范,扭曲了烟叶计税价格。这些补贴很大的程度是收购企业在产前或者产后以实物的形式提供给烟农的,很难在征收价格上体现,所以我建议应该根据课税要素法定的原则,对‘实际支付价格总额’表达清楚,才是真正的税收法定”。

  任茂东还认为,草案中法律责任条款不应该缺失,“尽管是一个小税种,既然上升到法律就应该像一个法律文本的模样。在法律中应该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哪怕是一条,也应该有法律责任。所以,建议增加一条或者若干条,内容是‘征税人、纳税人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受到处罚’,否则就像画画一样,画了个老虎,没画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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