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

案)》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提交市人大审议。

  被动吸烟受危害程度超过主动吸烟

  二手烟草烟雾,即“二手烟”,是指从卷烟或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

且通常与吸烟者散发的烟雾混杂在一起。科学研究证明:吸烟和被动吸烟是肺癌、

慢性呼吸道系统疾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各种疾病发生和死亡的重要危险因素。

而且被动吸烟受危害程度超过主动吸烟,“二手烟”危害成为人类健康水平提高的

极大障碍。因此《条例(草案)》中将名称确定为《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

条例(草案)》,以更好地突出保护不吸烟者生命和健康权。

  界定防止二手烟传播的场所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场所界定。根据我国签订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防止二手烟传播场所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青少年活

动中心和妇幼保健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室内外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

场馆、体育场馆,旅馆、餐饮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内工作场

所等。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

   《条例(草案)》对执法机制进行了明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涉及面广,仅仅

靠一个部门管理是难以承担的,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组织和协调各相关

部门分头负责的执法机制。规定了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执法方式,根据不同场所

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部门进行监督执法。政府委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

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协调和监督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环境

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

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

止吸烟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二

是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是,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

予以劝阻其吸烟或者停止服务;对不听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

开该场所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者,向公安

机关报案。

  非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可行使权利

   《条例(草案)》明确了非吸烟者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规定了非吸烟者在禁止

吸烟场所可以行使的权利,一是劝阻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是向禁止吸烟场所的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三是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对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规定,在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吸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对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条例》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

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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