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

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淮安实际,市政府于5月

19日正式颁布《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

的原则,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

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

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

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

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

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

所;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歌舞厅、游艺厅等

娱乐场所室内区域;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汽

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

动区域禁止吸烟。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

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

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

监管部门举报。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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