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月1日施行,山西省内近2.5万家公共

场所实现监管全覆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列入监管范围,违法经营者受处罚力度倍

增…… 
  
法定管理公共场所近2.5万家 

  宾馆、饭店、剧场、浴室、商场、理发店、游泳场等公共场所,是公众学习、工

作、旅游、度假、娱乐、交际、购物、美容、健身等活动的重要场所。相应地,公众

对其环境卫生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据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显示,2010年,全省纳入法定管理的各类公共场所近

2.5万家,从业人员总数近15万人。 

  “近年来,全省纳入法定管理的各类公共场所数量不断增加,从业人员数量也在

快速增长,相应地,卫生监督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冯立

忠表示。 

  “自1987年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1991年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起,距现在已20年。”冯立忠说,“原来的 《实施细则》(简称旧

《细则》)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新的《实

施细则》(简称新《细则》)重点解决了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责任、

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问题,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新

的管理要求和新的监管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列入监管 

  酒店、宾馆、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如果卫生状况不合

格,可能会成为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与流行的温床。 

  据了解,2010年,全国按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公共场所合计39938

家,占拥有该系统的公共场所的71%。但此项工作在我省开展很不理想,清洗和评价

机构不全,从业单位依法经营意识不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尚不完善。 

  “新《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相关卫

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同时,也将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

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赵增立介绍,下一步,我省将加强集中空调系统的

卫生许可和监管。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的,必须按照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全面、

系统清洗消毒,并经监督抽检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为履行我国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新《细则》中增加了公共场所禁止

吸烟的条款,其规定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相一致,即: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我国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上升到依法管理的层面,表明了政府积极履

约控烟的决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科长肖共兴介绍。 

  为此,新《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

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

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值得注意的是,新《细则》还提出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

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意味着今后公共场所经营者看到

有人在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吸烟时不能再放任不管,必须出面进行劝阻。这将有效提高

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肖共兴表示。 

违法经营者受处罚力度倍增 

  以往由于处罚额度小,违法违规成本低,一些公共场所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这

次新《细则》特别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冯立忠

说。 

  旧《细则》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下限为20元,新《

细则》则规定处罚金额下限为1000元,提高了50倍。 

  比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工作的,旧 《细则》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0元至200元,新《细则》规

定对其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500元至5000元,逾期不改正者,旧《细则》规定处以100

元至400元罚款,新《细则》规定处5000元至1.5万元罚款。又如,涂改、转让、倒卖

卫生许可证的,旧《细则》规定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新《细则》规定处5000元至

3万元罚款。 

  “处罚力度加大,使得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在加大威慑力的同时,还使

经营者依法履行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冯立忠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更严格 

  旧《细则》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

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

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新《细则》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周期及项目进行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肖共兴介绍,“其中特别强调,患有痢疾、伤

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

作。” 

经营者须检测空气质量并公示 

  新《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对公共场所的空

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

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不具备检测

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并要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 

  以往顾客在一些公共场所消费,即便对其卫生管理和微小气候有异样的感觉,也

较难追查具体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新《细则》在这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顾客在公

共场所感觉有刺鼻的气味,又无法辨识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经营单位质

询,也可通过卫生检测公示查询检测结果。又如,顾客在宾馆消费,发现宾馆为顾客

提供的用品用具卫生差,都可以经过有关渠道获得相应处理。 

  “新《细则》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的主体责

任。”赵增立说。 

量化分级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对公共场所经

营单位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评为优秀(A级)的,实施简化监

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1次;评为良好(B级)的,实施常规监督,每年监督频次

不得少于2次;评为合格(C级)的,实施强化监督,每年监督频次不得少于3次;对

评定为差的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2009年,卫生部在全国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该省积极推行,进

展良好。目前,全省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达到了100%,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

82.6%。 

  新《细则》明确将这一制度纳入了法制化管理。“通过对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析

和信誉分级,可以有效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使执法强度、水平和效率具有可操作性和

可比较性。”赵增立说,“更重要的是,彻底改变了盲目的拉网式监督检查方式,进

一步增强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透明度,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扩大了选择权,保

障了监督权。消费者可以根据量化分级管理公示栏公示的卫生情况,自主选择消费场

所。这种监管模式,将极大地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卫生管理的责任意

识。”

来源:山西日报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40962号 Copyright © 1992-201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6号楼906  电话:64983905  传真:64983805 邮箱:catc@catcp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