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七章二十八条,其中,《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同时鼓励上述三类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此外,《条例》第八条中还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内禁止吸烟,此外,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以及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地也在禁止吸烟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而《条例》中所称“烟草制品”则是指包括电子烟在内的,全部或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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