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将电子烟纳入禁吸范围,并要求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同时,新的《条例》对违法处罚也明确了标准,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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