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起诉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车站(以下简称“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一案有了最近进展,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殷清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殷清利的诉讼请求。(1月5日红星新闻)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殷清利败诉,依据的是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等规定有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已经出台二十多年,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禁烟,不设室内吸烟室或吸烟区。而我国也是此公约的缔约国。法院不依据全国性的规章,却以20多年前已经过时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有违法治精神,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也值得质疑。之所以室内公共场所要禁止吸烟,是因为就算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也可能带来二手烟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就指出“二手烟无法只停留在指定的吸烟室/区内,会被流动空气带到室内各个角落,威胁着同一屋檐下每个人的健康,暴露没有安全水平可言。”
讽刺的是,郑州东站甚至将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作为提升服务质量的证据。这是为了“尊重吸烟者尊严”,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也是在拿伤害当成保护。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能严格遵循公共场所禁烟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更好服务广大旅客,更不能把损害公众权益与提升服务质量“画等号”,那最终只会让自己与公众渐行渐远。
现在殷清利对于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希望此案最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让火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室不再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飞地”,不再让广大公众因此遭受二手烟之害,从而真正把烟草伤害关进法治的“吸烟室”或“禁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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