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秦皇岛市卫健委获悉,备受瞩目的《秦皇岛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9年6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规定秦皇岛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的同时,还将风景名胜区等室外公共场所纳入禁烟范围,而海滨浴场、沙滩等场所的纳入更是开创了国内先河,秦皇岛将成为全国第一座全面控烟的海滨旅游城市。

《办法》对“禁止吸烟的区域”做了详细规定,要求秦皇岛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禁止吸烟:(一)妇幼保健机构;(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三)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四)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五)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六)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七)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风景名胜区;(十)海滨浴场、沙滩;(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办法》要求,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对违反规定的市民可拨打秦皇岛市举报、投诉电话“12345”进行举报、投诉。

对于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办法》明确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200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或未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1000元罚款。

《办法》对烟草制品销售和广告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烟草制品销售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秦皇岛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此外,《办法》还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吸烟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控烟工作将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并规定秦皇岛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咨询服务。其中,医务人员要在常规诊疗中,为吸烟者提供简短的戒烟服务。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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