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门卫生局表示,现在市面上出现的新型加热式烟草制品,亦具有澳门电子烟定义的特质,属于电子烟,必须受到控烟法规管。

  澳门卫生局长李展润表示,新型加热式烟草制品,具有澳门电子烟定义的特质,即符合“以烟嘴方式吸入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气雾产品,或任何这种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烟弹,储存匣及不具烟弹或储存匣的装置”,属于“电子烟”,必须受控烟法律规管,即禁止售卖、禁止其广告及促销,以及禁止在法定禁止吸烟地点使用。

  携带电子烟入境不得多于25克

  除“电子烟”外,供口服及鼻吸的烟草制品均禁止在澳门售卖;其进口则由澳门经济局及澳门海关依法跟进处理。

  根据现在的澳门法律规定,个人自行携带电子烟入境澳门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澳门卫生局将继续加强与海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并依法检讨“新控烟法”的执行情况及提出适当的修订建议,不断完善各项控烟的政策措施。同时,将持续通过宣传教育,鼓励戒烟和严格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强推动无烟城市的建设。

  至于电子烟的入境管制,按照澳门法律规定,旅客若携带电子烟入境,须按《对外贸易法》一般申报方式处理,且按照“供个人自用或消货的货物表”,该类其他加工的烟草及烟草替代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提炼物及精华,旅客每人每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25克。

  倘旅客未经申报,不法贩运或超额携带上述烟草产品,澳门海关将依法检控,违法者除可被罚款外,缉获的货物亦会宣告归澳门特区所有。

  首10月检控19宗违法个案

  澳门海关2017年共计检控上述违法个案13宗。2018年1至10月,检控上述违法个案19宗。海关人员将持续在各口岸作出监管及加强检查。

  澳门经济局则称,除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25克外,烟草及烟草替代品的进口均受预先许可的准照制度约束,经济局对已课缴消费税及包装符合第16/2012号行政法规要求的烟品签发准照。

  澳门经济局亦会依职权配合澳门卫生局及澳门海关等部门对市面烟品监察,亦对生产烟品的工业场所稽查。就全面禁止新型烟品或电子烟的进口,一直以来澳门经济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其专业意见,确保现行措施于社会健康及消费权利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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