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无烟诉讼案”宣判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近日就此案举办了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公众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益高于一切,列车无烟不应该有高铁和普列的区别,相关部门应借此案推动行业立法,实现铁路列车内全面禁烟。

    确实,我国既然已经实现高铁列车全面禁烟,就没理由不对普通列车实行禁烟。据介绍,普通列车也不是不能做到全面禁烟,济南铁路局2017年11月开展了普速列车禁烟宣传,已在所属30.5对普速旅客列车全面实行禁烟措施。

    更重要的是,不管有什么样的反对理由,在列车等公共场所吸烟,都是一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从根本上是站不住脚的。和平的第一要义就是不害他人,不进行危害他人权益的挑衅行为,不然的话,侵害必然会引起反侵害。像在一些列车和餐馆里那样,吸烟人和不愿承受吸烟之害的人进行博弈乃至引发矛盾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有人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权利和自由,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诞的,因为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界限的,而非绝对的、无条件的。如果在私密场合,比如在自己家里,抽烟纯粹是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严格说来,就算在自己家里抽烟,对家人也会造成影响),确实是一种权利和自由;然而在公共场所,在与他人发生交涉时抽烟,因为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都有一些不能被侵犯的权利,势必因为权利冲突产生权利平衡与限制的问题。

    一方面,按照权利价值位阶,当不同的权利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非基本的、相对次要的权利,必须在基本的、相对重要的权利面前让步。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相比于非必需、不是基本生活需要的吸烟权,毫无疑问是更重要、更基本的权利,当损害公众身体健康时,“吸烟权”必须被抑制。

    另一方面,权利和自由之所以需要保护,法律之所以成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非限制,就在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但是个人生存生活所必须,还在于这种受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无害性,损害他人的欲求是构不成权利的。法律和正当权利与自由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不能对他人造成妨碍或侵害,而能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相共存,危害他人、不能与他人权利和自由相共存的行为,比如以吸烟的方式损害公众健康、深夜大声歌唱使整座楼的人被打扰无法入睡、以殴打他人的方式进行锻炼等等,都是形不成权利的。正如没有所谓“打人权”,在公共场所也不能有什么“吸烟权”。

    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光想着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感受,而是意识到他人的存在和感受,意识到基本的约束,并在不侵犯他人权益、不给他人造成妨害的基础上行事和进行生活规划,这就是公共道德,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缺乏不妨害他人的基本观念,如果眼里只有自己而没有别人,如果只考虑自己而不惜给他人造成妨碍和损害,那么,不仅乐于助人、舍己为人等高尚道德将成为虚化,而且也必然不会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不惜破坏人与人相处的基本条件,由此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滑坡和无尽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制售假药、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违法犯罪之事都干得出来。

    公共道德是自由与和谐的基本保证之一。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这种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无法遏制,何谈道德与和谐?希望以“列车无烟诉讼案”为契机,在实现列车全面禁烟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我国2003年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推动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运动,推动公共道德和公民素养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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