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李女士诉某铁路集团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原告诉称:2017年6月9日,原告从北京站乘坐被告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均无人劝阻;原告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身心受损。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被告辩称:其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其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认为,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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