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草案),6月6日,中国控烟协会和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在北京召开发布会,集体向杭州市人大法工委发出公开信,呼吁取消“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设吸烟室”的条例。

  今年1月,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稿第五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4月底,杭州市人的大常委会初审后公布《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草案)》,在第六条规定允许一些室内场所设置吸烟区。

  在吸烟场所方面的规定,此稿和前一稿没有变化,提出允许在经营性信息与中心、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商店超市营业区域等九个场所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中国控烟协会和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专家指出,此稿与前一稿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倒退。

  资深控烟专家、研究员许桂华指出,近年来,北京、深圳、上海等多个城市先后出台符合《公约》要求的控烟法规,这些城市的经验为全国及地方城市无烟立法、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全面无烟提供了借鉴。事实证明,室内全面禁烟是可以做到的。这些城市的经验也证明,就控烟立法而言,政府和立法机关绝不能低估群众对于拒绝烟害、维护健康的需要,绝不能低估群众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胸外科主任医师支修益指出,北京、深圳、上海都已制定符合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要求的法规。公约规定,缔约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并指出“100%无烟环境之外的任何方针,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科学和其他方面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支修益指出,通过在室内设吸烟区来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暴露是有违全国人大关于科学立法精神的做法。

  公开信称,《公约》第5.3条指出,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这次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文本出现如此重大的改动,究竟是什么原因?是否有烟草业的干扰或是个别领导意见的影响?对此,杭州市政府有责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释。”

  参与公开信发布的专家指出,杭州市是国际城市,城市形象十分重要,应该在控烟立法、创建无烟城市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如果继续坚持出台允许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设吸烟室的条例,将成为不光彩的记录。

  公开信建议,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将有关禁止吸烟范围的第六条扩大到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体育健身场馆、妇幼保健机构等四类区域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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