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召开专家媒体座谈会,邀请控烟、法学、经济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就全国人大于1月13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讨论。
     与会专家和媒体就《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对于烟草捐赠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仍然允许烟草企业进行捐赠、赞助,烟草企业捐赠时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府表彰、宣传等,以及冠名活动等政策,这明显与《公约》相悖,将会引起国际方面的质疑,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与国家现存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易造成有法不依、执法混乱的局面。
与会代表强烈建议:
 
     一、建议《慈善法》应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和赞助”的条款。
 
     理由:烟草是危害公众健康并导致多种疾病的重要因素,为此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明确规定:“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公约》笫5.3条实施准则还规定:“缔约方不应允许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或公立部门,接受来自烟草业或那些促进其利益者的对政治、社会、财政、教育、社区或其它类的捐助,……”“像对待其他烟草业一样对待国有烟草业”。
 
     2005年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约》并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应该遵守承诺。我国在制订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同《公约》相一致。如允许烟草企业捐赠、赞助,则与《公约》相悖,将会引起国际方面的质疑,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如无法增加“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和赞助”的条款,我们建议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禁止烟草企业对捐赠的单位和项目予以冠名”,并对三十七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或者对第八十六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条款,增加“烟草企业除外。”
 
     理由一:《草案》如允许烟草捐赠冠名,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一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刚刚修订颁布的《广告法》相矛盾。《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如果按《慈善法》捐赠赞助、可以冠名、表彰、宣传,显然与《广告法》不一致,必然会造成部门执法混乱。二是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矛盾。其第8条规定“禁止烟草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理由二:我国政府早已经在实践中把烟草业冠名纪念等视为广告营销活动予以禁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禁止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201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委组成的控烟履约小组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中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2014年,教育部也发文要求严禁烟草品牌冠名中小学、幼儿园。
 
     理由三:近年来我国烟草广告受到严格禁止后,烟草业千方百计借捐赠、赞助冠名活动达到推销烟草制品的目的。如冠名烟草企业名称的希望小学、奖学金、评选活动等层出不穷。因此《慈善法》必须对捐赠者冠名、减税、表彰、纪念、宣传等优惠政策中将烟草等健康危害性企业排除在外。
因此必须对烟草这种危害性产品区别对待,禁止烟草企业在慈善活动中的冠名和纪念行为。
 
      三、在第十一章中增加一条,对烟草企业捐助活动进行宣传、冠名或表彰者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 为了有利于控烟履约,减少烟草消费和对烟民的影响,尤其对青少年烟民的影响,恳请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全面考虑。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晓峰研究员表示:201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在中国生效,现在已经整十年。
 
     尽管我们做了许多努力,在宣传教育、减少二手烟暴露、戒烟帮助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2015年中国15岁以上成人吸烟率为27.7%, 与五年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吸烟者增长1500万,吸烟者每日平均吸烟量增加1支。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有940万初中学生(19.9%)尝试使用过烟草制品,其中三分之一已经成为现在烟草使用者。中国的控烟形势是严峻的。
烟草使用与多种慢性疾病相关,目前我国每年归因于烟草的死亡已超过100万,想要实现健康中国的目标,控烟履约势在必行,而且亟待加快步伐。
 
     根据《公约》13条要求,各缔约国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5年9月1日新修改的《广告法》正式开始实施,全面禁止了所有的烟草广告,但没有提及赞助。目前正值《慈善法》审议的契机,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考虑人民健康和国家履约需求,全面禁止烟草赞助。
 
     我注意到目前的《慈善法》二审征求意见稿中,第37条第二款已经对禁止宣传烟草赞助有所考虑,说明相关的立法部门已经对控烟工作有所考虑。但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还没有规定具体罚则,当前法条的操作性还不够好。希望能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予以考虑。
 
     能一步到位全面禁止烟草赞助最好,如果这次立法做不到,那希望完善37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不允许烟草企业冠名、不对其表彰,并明确罚则。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高级顾问许桂华教授指出:《慈善法》的颁发对激发社会发扬扶贫济困、救助突发事件、促进社会文明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但《慈善法》中没有明确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对捐赠者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体予以报道;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纪念等优惠条款。上述鼓励条款,如不将烟草业排除在外,有悖《公约》要求,并且和国内的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捐赠赞助相矛盾,并且暴露出我国法律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法律的缺陷和法律相互的矛盾,将会给烟草业以捐赠赞助之名,行做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之实留下空间,必将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混乱,也将对控烟带来灾难性影响。据协会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烟草业捐赠活动为其100天的不完全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155%。尤其是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由此不难看出,烟草企业是借捐赠赞助之名,行推销烟草制品、提高其社会形象之实,拉近与青少年的感情,削减对烟草危害的认知。因此,强烈呼吁《慈善法》中禁止烟草广告捐赠和赞助。或者如允许烟草企业捐赠赞助,但是明确禁止其宣传、被表彰和进行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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