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烟协字(2009)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吸烟协会、医院协会,各创建无烟医院单位:

    为全面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于2009年5月20日以卫妇社发[2009]48号文下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重大决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特制定《创建无烟医院技术指南》,经请示卫生部同意,现下发给你们参照实施,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控制吸烟协会、医院协会和创建无烟医院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要认真学习《决定》,贯彻执行《决定》。

二、根据《决定》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两协会联合组织制定了《创建无烟医院技术指南》,可作为创建活动的技术指导,供各地在创建无烟单位的实施过程中参照执行。

三、“全国无烟医院”的评定由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具体负责,并获得卫生部批准,具有进行达标评估和颁发匾牌资格。各医院通过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在自我评估达标的基础上,可自愿向两协会提出申请,两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审核合格者,由两协会授予《全国无烟医院》证书和牌匾。望各地各医院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并积极向两协会申请评估验收。

《创建无烟医院技术指南》另发。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中国医院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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