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2008年2月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有近500万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是造成人类死亡的第二大原因。

    目前,我国有吸烟者3.5亿人,约占世界吸烟者总数的三分之一。遭受被动吸烟的人数达5.4亿。近年来,肺癌、冠心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死亡率快速上升,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与吸烟相关的疾病,因被动吸烟导致死亡的人数已超过110万。据银川市有关调查显示,银川市城市居民15岁以上人口中,吸烟率为33.5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吸烟率高达37.6%。银川市仅2007年死于肺癌、心脑血管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就高达1257人。

    控制吸烟就是拯救生命,为了做好银川市控烟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无烟、清洁、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和公共环境,2008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A   十类场所6月1日起全面禁烟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七)文物保护单位;(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据有关资料,吸烟与30%的癌症有关,吸烟可以使肺癌、口腔癌、喉癌、气管癌、胰腺癌、胃癌、宫颈癌、膀胱癌等发病率上升。

    B  住宿经营场所应设立无烟客房

    为了更好地做好控烟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共场所实行“禁限结合”的原则,除了以上规定的10类场所禁止吸烟外,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四)风景名胜区。

    还有,《条例》第六条规定: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C   爱卫会是控烟执法单位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同时,《条例》第九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D 每个人都有权在公共场所制止吸烟行为

    《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被动吸烟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赋予了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E 禁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 可罚款50元

    《条例》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拥有监管权利和义务,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同时,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违反吸烟规定的个人设置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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