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和烟草制品广告今后将禁止播出。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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