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宣判。

    2017年6月,大学生李晶(化名)乘坐K 1301次列车时发现,虽然乘客在吸烟区抽烟,但整个车厢都“烟雾缭绕”。她认为,安全须知里写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却又设置吸烟区,不合理。向多个部门反映无果后,便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尽管吸烟区设在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较好,但烟雾仍会散到车厢内,影响乘车环境。吸烟虽是吸烟者权利,但不是无边界的,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考虑相互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旅客身体健康权应高于吸烟权利。因此支持了李晶取消K 1301次列车吸烟区的诉讼请求。

    撇开具体规定不谈,仅仅从权利冲突角度就应当这样判决。既然抽烟并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会危害他人,而设置了吸烟区也不能防止对吸烟区外的地方乃至整个车厢造成危害,这一系列关联使得在列车等公共场所抽烟成为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自己权利问题。要使具有不同习惯和偏好的人们避免相互冲突,形成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处理好权利冲突问题。

    一方面,如判决指出的,当不同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相对次要的、非基本的权利必须在相对重要的、基本权利面前让步。身体健康权相比于可有可无、并非基本需要的吸烟权,显然更为基本和重要,如果两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就必须维护后者而牺牲前者。

    另一方面,还存在权利本身的正当性、边界以及有无问题。虽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得吸烟,就当然有吸烟的权利,但任何人的权利都不能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而是必须与他人的权利能共容,亦即康德所说的“自由并存”。比如,大家互不侵扰,各自进行身体锻炼,因能相互共存而成为权利。但若不是彼此相安无事,而是锻炼时非要在楼下开高音喇叭,则因对他人权利造成侵扰,不能并存,没有正当性。

    同样,在家里或者其他不影响别人的地方吸烟,是一个人的权利或自由,但在车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则因为危害到他人而没有这样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每个自然人都有健康权,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而没有规定吸烟权,更使得以吸烟方式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成为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什么权利。所以说,在有他人的场合特别是公共场合,是谈不上什么吸烟权的。

    尽管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只规定动车组、直达列车、城际列车及普通列车的非吸烟区禁止吸烟,并未规定普速列车不得设置吸烟区或禁止吸烟,但根据效力更高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和法律原理与精神,在普通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吸烟是不合适的。更何况,我国于2003年就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就已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不得在普通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吸烟根本就是公约的要求,也应当以该规定清理所有与其不一致的规定。

    也只有落实《公约》要求和根据侵权原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才会使相关吸烟行为失去正当性,并因为违法而受到最大程度遏制,而不是使吸不吸烟取决于吸烟人与受害人的博弈,发生无穷无尽的冲突。还望这起由新入学大学生提起的诉讼,能推动我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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