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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