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烟办〔2011〕14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2007]5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在全行业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不断加大《规定》的执行力度,现将卷烟包装标识调整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警语字号,撤销英文警语,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要足够明显、醒目。卷烟条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6.5毫米,卷烟盒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毫米;撤销的英文警语以《规定》中的另一套中文警语替代;将量化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的色差值,具体指标和检测方法另行通知。

    二、成立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方案的制订并通知全行业;11月30日前卷烟工业企业要完成新包装标识的打样(胶印)并提交到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月31日前审核专家小组完成新包装标识的审核工作。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成员由国家烟草局遴选。

    三、自2012年4月1日起,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一律采用新的卷烟包装标识。对于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供货方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和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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